父母相继去世子女相争房产 法院判决谁建谁得

2014-06-05 09:16
浏览:553   

按理说,父母生前留下的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特别规定,应该是每一位子女都有继承其中部分财富的权利。近日,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遗产纠纷案进行审理,法庭没有支持其他子女的诉讼请求,而是将房屋给了其中的一位子女。

据了解,原告张某生与被告张某清、张某玲是兄妹关系。父亲张某与母亲刘某在樊城区马道口38号留有一处房产,大约56.3㎡,2002年左右,房屋被原襄樊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鉴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构成局危房。而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翻修重建。2002年9月张某的邻居郭某 、王某两家准备拆旧建新,由于三家房屋的隔断墙属于共用性质,因此,张某家也不得不重新修建。随后,父亲张某召集三位子女商量共同出资建房的事宜,但是被告张某清、张某玲却不愿意出这笔建房款,因此,原告张某生便拿出71420元新建房屋。

2007年,母亲刘某去世。2013年父亲张某去世后,这座房屋被有关单位列为拆迁范围,此时,被告张某清、张某玲提出要求分割房屋,但遭到哥哥张某生的拒绝。而为了早日解决纠纷,哥哥张某生将两个妹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自己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主张。

双方在法庭上针对,房屋所有权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原告认为,父亲曾提到新房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既然自己投资盖的房子,自然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但被告方认为,房屋虽然是哥哥投资建的,但仍然属于父母的遗产,房屋自然应该由几位子女共同继承。

经审理查明,张某夫妻原有的平房是张某夫妻在世时自己要求拆除的,已不存在。而现在的房屋,是原告张某生在父亲张某同意,且被告张某清、张某玲自己放弃建房的情况下花费71420元建成的。因此,位于樊城区马道路口巷38号现有房屋应属原告张某生所有。被告张某清、张某玲辩称现在的房屋是由张某出资建造,属于父母的遗产,无证据证实。而被告张某清、张某玲2002年放弃建房,现在又对张某生独资建成的现在的房屋主张权利,既不合情合理也不合法。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马道口巷38号房屋属原告张某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