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无数人对婚姻的美好期许。然而,当岁月染白双鬓,曾经相濡以沫的伴侣却因扶养问题对簿公堂,暮年风雨中相守的承诺该如何守护?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系再婚夫妻,婚前各自育有子女。1998年,时年42岁的张某与时年43岁的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年末举行结婚仪式,后二人在张某家中共同生活。2008年,二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未再生育。2022年起,二人未再共同居住。
现张某以李某未对自己尽到扶养义务为由,诉至樊城区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每月向其支付扶养费2000元。
法庭调解
庭审中,张某和李某各自陈述了意见。
张某认为,李某系退休职工,每月领取数千元的退休金,而自己每月仅能领取退休金一百余元,无法维持生活及就医所需。
李某则认为,其虽享受退休待遇,但自2015年起,因心脏病、脑梗等多次在医院就医,花费大量医疗费,且双方已经分居多年,无力也无需履行扶养义务。
鉴于此情况,承办法官杨慧洁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一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续为前提,始于婚姻关系缔结之时,终于婚姻关系结束之时,且不因夫妻双方感情状况、共同生活情况而有所区别。同时,在确定扶养费具体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既要考虑张某的实际生活及医疗需求,也要衡量李某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等因素。
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有所消退。耐心调解后,二人最终就扶养费的数额达成一致。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组建家庭,形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这不仅承载着夫妻双方对幸福未来的期许,更蕴含着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庄重承诺。一方因疾病等发生变故时,另一方的援手与相伴,便是这份承诺最生动的实践。积极全面履行扶养权利义务内容,不仅是配偶身份权的法定内容,更是弘扬家庭责任、培育优良家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
婚姻不仅是年少相知的承诺,更是暮年相守的温情。当银丝染鬓,主动履行扶养义务既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樊城区法院依法守护这份“夕阳之约”,以实际行动体现对老年人权益的关爱与呵护,以法治力量筑牢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根基,这份守护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诠释,让银发岁月既有亲情牵挂,亦有法治护航,让法治温度浸润社会肌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