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墓碑漏刻姓名 法院判决加名

2024-11-25 10:04
来源: 代志馨(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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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子,分别为赵大、赵二、赵三。赵大与孙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赵。后赵大不幸去世,此后,孙某再婚,小赵随其母共同生活。李某、赵某先后去世,赵二、赵三在某陵园购买了双墓,将赵某、李某安葬于此处。该墓于2014年立碑,未将赵大、小赵名字刻在墓碑上。

2024年,小赵给爷爷奶奶扫墓时发现墓碑上没有自己与父亲的名字,认为赵二、赵三侵犯了其人格权益,应当将其与父亲的名字篆刻于爷爷奶奶的墓碑上,并向其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赔偿金,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赵二、赵三在为赵某、李某立墓碑时遗漏了赵大、小赵的刻名,侵害了赵大、小赵的人格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小赵请求将其与赵大名字加刻在赵某、李某的墓碑上,符合法律规定。但赵二、赵三于2014年为赵某、李某的墓地立碑,小赵于2024年才发现墓碑上没有赵大、小赵名字,证明小赵此前未到赵某、李某的墓地进行祭奠,小赵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赵二、赵三刻制碑文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小赵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赵二、赵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小赵更换位于某陵园的赵某、李某的墓碑,重新制作,将赵大、小赵的姓名刻在墓碑上,由此产生的实际费用由小赵及赵二、赵三各负担三分之一,驳回小赵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祭奠是生者表达对逝去亲人的哀思和怀念之情而进行的活动,是对我国传统孝道文化和善良风俗的传承。祭奠权是基于人们的精神利益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因此属于民法中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近亲属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对祭奠权的行使。祭奠权的内容具有多元性,包括接收死讯、参加葬礼、立碑署名、祭扫墓地、参与吊唁等。墓碑的署名不仅体现出署名者与逝者特定的身份关系,也是生者寄托哀思的载体。赵二、赵三在为赵某、李某立墓碑时故意遗漏了赵大、小赵的刻名,是对赵大、小赵祭奠权的侵犯。人民法院判决更换赵某、李某的墓碑,将赵大、小赵之名篆刻于墓碑上,有利于亲人之间相互尊重、和谐友爱地进行祭奠以告慰逝去的亲人,慎终追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