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结,多事了,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2024-04-26 16:35
来源: 周鑫耀、杨永贤(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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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樊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秉承“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减轻了企业诉累,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李某入职襄阳某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李某驾驶危险品半挂车运输酸碱至某工业园内卸货时,因移运泵导致管道脱落,化学液体溅入眼内受伤。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襄阳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71997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向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23年9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襄阳某公司与李某自2020年12月至2023年6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襄阳某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8098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335元、失业保险待遇8100元。襄阳某公司不服,遂向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结、多事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唐京霞结合多年劳动争议审判经验,判断李某最终的诉求在于确认劳动关系后依法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若法院仅按照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处理途径,就案办案,作出本案的裁判结果,则李某将在取得确认劳动关系生效判决后,还需依次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损害鉴定,最后再次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损害鉴定均能另行引起行政诉讼,最终导致一事多诉的局面。

为达到案结事了的裁决效果,承办法官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求后,多次与襄阳某公司沟通,释法明理,告知用人单位判决结果产生的后续行政和民事诉讼风险、判决对企业征信影响、调解实质性化解优势,引导用人单位尽力一次性解决双方的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最终,在承办法官多轮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均作出适当让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除已先行垫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71997元外,襄阳某公司另行一次性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23万元,双方的所有纠纷全部了结,互无纠葛。

 

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一次性付款、了结全部纠纷的调解方案,使得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维护了群众权益;同时也减轻了用人单位诉讼负担和经济负担,避免生效判决对企业征信的影响,保障了企业利益,将把“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本案争议,同时巧妙化解了企业与劳动者后续的工伤待遇争议,达到了一案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