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法院首例!恶意提管辖权异议,罚款三万!

2021-04-14 16:27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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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拖延诉讼时间,被告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不仅损害原告方权益,还浪费司法资源。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针对被告许某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决定罚款三万元。

2020年5月,樊城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甲管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告许某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后,许某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审查后,对其管辖权异议请求予以驳回。许某不服该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经审查,许某自2017年开始数次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在本院起诉,可见其对于管辖权的规定是知晓的。同时,许某系某管理公司的员工,本院之前已经受理过本案同类型的多个案件。许某在同类型作为被告的案件中也多次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均被驳回。本案中,许某在明知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再次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且在被驳回的情况下又提出了上诉。

民事诉讼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拖延或干扰诉讼的行为。本案被告许某滥用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应当予以处罚。樊城法院于2021年2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决定书,对许某罚款三万元。处罚决定作出后,许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这是樊城法院近年来第一次因滥用管辖权异议而被罚款的案件,表现了我院对规范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要求,对扰乱审理秩序、妨碍诉讼活动的各种行为予以制裁,有效的保护了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条件较为宽松,不少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滥用该权利,拖延或干扰诉讼的进行。

法官提醒:被告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提出的异议请求要合理合法、诚信应诉,有效利用司法资源,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否则该权利一经滥用,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