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景现场 | 房屋买卖装修引纠纷,法官实地勘察化干戈

2024-08-13 09:33
来源: 王亦凡(柿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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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樊城区法院柿铺法庭顺利调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实地勘察查明实际情况,当场调解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双方争辩,各执一词

2023年2月,陆某为购置婚房,与甘某就位于樊城区某处的一套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当天预付定金,紧随其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然而,甘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案涉房屋在其子名下,甘某因其个人原因一直无法配合陆某办理过户手续,陆某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双方僵持不下、各不相让,对定金数额、装修所涉金额的说法亦各不相同。

陆某:我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甘某要双倍返还定金70000元,并赔偿损失装修费76000元。

甘某:陆某装修过程中擅自丢弃房屋中财物,给我造成了损失。我要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陆某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共计44000元,并赔偿房屋装修财物损失暂计70000元。

捋清争议,实地勘察

面对双方争议,承办法官快速厘清了双方所提起的本诉与反诉实质都是针对房屋买卖合同及后续房屋装修等内容提出诉求。

考虑到双方对于房屋装修所涉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且陆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仅包含装修合同,欠缺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明,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决定进行现场勘察。

调解为先,当场解纷

经现场勘察发现:陆某所主张的装修花费76000元并不属实,其仅在甘某原装修基础上替换了客厅两面墙壁的墙纸并增添了部分设施,经双方协商最终认定为7400元。

在实地勘查研判房屋装修情况后,秉持“调解为先”的工作理念,承办法官现场为双方进行调解,甘某在收到定金后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后续,确实存在违约情况,而陆某在未过户情况下居住并处理屋内物品,也应向甘某支付房屋占用费及归还物品,各项费用已协商认定好,调解能省时省力,更快地兑现权益。

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理、评事理、讲情理下,成功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圆满解决。

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是诉源治理的重要目标。樊城区法院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一直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融会贯通“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为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助力辖区社会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