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就大量买进卖出硫酸、盐酸牟利。12月11日,樊城区法院判处一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一家化工公司被处罚金15万元,公司老总获刑3年。
据了解,襄阳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化工原料硫酸、盐酸等。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和公司业务员陈某(另案处理),没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多次以公司的名义从黄石、陕西等地购进硫酸共计830余吨,盐酸共计1075余吨。两人还向未办理备案证明的单位销售硫酸3549余吨、盐酸1452余吨,还超范围生产甲酸326余吨进行销售。
今年8月,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该公司和王某提起公诉。
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和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王某购买、销售的硫酸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樊城区法院遂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达宏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官说法】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制毒物品到底有哪些?
樊城区法院法官陈贵生称,我国对制毒化学物品实行由国家统一归口管理制度。我国1989年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故意行为确定其为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制毒物品,是国家统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至于什么是“其他”,可以参照《公约》中所列的几种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这些物品是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伪麻黄碱、醋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等,并规定这些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包括在内。化工原料硫酸、盐酸也是被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
如买卖这些物品,需要在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经许可。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