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一邻里间大打出手,有人被咬,原因竟然只是......

2019-01-24 17:48
来源: 办公室
浏览:612    作者: 陶芳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然而,家住樊城区的卓某,却和对门邻居张某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大打出手。


张某与卓某两家住宅相邻。2018年2月4日下午,卓某将雪掺着垃圾倒在张某家的围墙边,张某的妻子与卓某为此发生争吵,两家人起了冲突。冲突中,卓某将张某的左手咬伤。张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17600元。经鉴定,张某左手背部皮肤见一”T"型伤痕,长为3cm+5.7cm,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载明:张某共花费医疗费等17600元,卓某按责任80%应付给张某14000元,目前已付3000元,后续费用11000元分三次给付,卓某承诺5月2日付给张某4000元、7月2日付4000元、8月2日付3000元,双方不再为此发生新的矛盾。卓某、张某的长子张某明在调解书上签名,卓某某注明担保并签名。协议达成后,卓某未如约支付赔偿款,张某在索要无果后将卓某、卓某某诉至法院。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卓某与原告张某在倒垃圾过程中发生争执,卓某将张某的手咬伤,应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双方达成协议,卓某赔偿张某14000元,扣除前期已付费用,后续还应给付11000元。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卓某未如约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张某诉请被告卓某支付该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卓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协议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卓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遂判决,被告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某赔偿款11000元;被告卓某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卓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卓某追偿。


能成为邻居,也是一种缘分。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都能各退一步,小事化无,那便不会出现一方受伤,一方赔钱的悲剧了。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如果每个人都能多进行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以和为贵,便能减少许多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