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约定月息24%,可还款时不认账,对方诉至法院。日前,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高某偿还陈某本金6万余元,利息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标准计付。
1997年,高某以从事个体经营需用本钱为由,向朋友陈某以高利贷方式借款,高某立下借据:“今借到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从1997年8月24日至1997年12月24日止,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利率按月息24%。”高某先后5次向陈某借款,合计6万余元。
由于高某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准,经营手段落后,开业后不但没有盈利,反而亏损。合同到期后,陈某多次找到高某索要借款,高某总是以各种方式推脱,后来干脆将库存货物全部卖掉后外出打工未归。陈某多次索款无果,只好向法院起诉。他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借据,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高某应诉后,承认借款之事,但表示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债务。另外,高某针对合同中的利息提出异议,认为24%的月利息超过国家银行贷款利息,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因此拒绝支付利息。
樊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分析,在许多债务纠纷中,很多人都没有搞清民间借贷与金融贷款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普通市民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没有利息的,除非在合同中有关于利息的约定。
民间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合同是有偿的,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约定。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但必须合理,严禁高利贷。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也不得计算复利,搞利滚利。本案中的24%利息是属于违反现行法律的高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