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回购起纷争 法院审判保权益

2023-10-23 15:40
来源: 刘前(审管办)

“辛辛苦苦几个月,他们说不收就不收了,任由南瓜烂在地里,他们必须得赔偿!”某农业公司负责人气愤地说道。

近日,樊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2022年4月,某农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农业公司按照科技公司的技术指导进行南瓜种植,科技公司对种植的南瓜进行回收,合作期限自2022年4月起至2022年8月止。科技公司有偿提供种子,提供技术员跟踪指导服务(从种植开始80天左右),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南瓜品质和产量的措施,保证产品合格率在90%以上。种植面积150亩,农业公司需支付种子款64000元,同时还约定,如果科技公司不回收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则需以实际种植面积每亩2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协议签订后,农业公司于2022年4月向科技公司支付南瓜种子款64000元,科技公司同时向农业公司邮寄种子,农业公司收到种子后在科技公司的指导下开始育种、栽种,共计种植面积150亩。2022年7月,农业公司通知科技公司查看南瓜成熟情况,科技公司拒绝。2022年8月,科技公司查看南瓜后以未成熟为由未收购。2022年9月,科技公司以合格率极少、收瓜利润不够人工费用为由,决定不予收购,导致南瓜腐烂变质,给农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农业公司向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科技公司赔偿3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业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为种植回收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负有向农业公司提供技术指导、保证产品合格率在90%以上、回收产品等主要义务。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科技公司仅提供了育种、栽种的指导,在当年气候平稳,不存在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形下,科技公司未采取其他技术指导措施确保南瓜合格率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并拒绝农业公司查看南瓜成熟情况的请求,还拒绝回收产品,科技公司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以农业公司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判决科技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每亩2000元标准向农业开发公司赔偿损失,即30万元。

法官提醒

农产品的育种、栽种受天气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且回收时的市场价格通常无法预计,签订种植回收合同本身就存在较大风险。因此,种植方不仅要谨慎选择合作方,调查了解合作方的实力和信誉度,选择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还要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合作方式、种植要求及回收价格等。回收方应当坚持诚信经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当履约困难时,也应积极主动在己方能力范围内控制损失,推动合同继续履行,实现双方共同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