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之探讨

2017-12-19 17:25
来源: 立案庭
作者: 段绪娟

案例回顾: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到期后乙无力偿还;乙对丙享有10万元借款债权,清偿期已届满六个月。但乙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10万元债权。

 

乙放弃对丙债权的行为对甲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的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乙放弃对丙的债权,又无其他财产可以偿还甲,损害了债权人甲的利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债务人乙放弃对丙债权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甲可以向债务人乙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乙放弃10万元债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甲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可以将丙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放弃对丙债权的行为被依法撤销的,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乙放弃对丙债权的行为被法院撤销后,甲能否代乙位向丙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的10万元为货款,次债务人丙欠债务人的10万元为借款,债权均合法有效。债务人乙不仅未对次债务人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反而放弃对次债务人丙的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权人甲,对甲造成损害。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乙与次债务人丙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已到期。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的债权为借款合同纠纷,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综上,债权人甲有权向次债务人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甲向次债务人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次债务人丙代债务人乙偿还欠款10万元。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丙向债权人甲履行清偿10万元债务的义务,诉讼费由次债务人丙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债务人乙与次债务人丙之间对等额内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对于“三角债”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为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利器,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