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书记员工作实务之前期准备、送达

2018-04-24 11:24
来源: 民三庭
作者: 吴文进

 

书记员是承担法庭记录、文书归档等诉讼事务性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件案件的办理都离不开书记员的辛勤工作。以下几期,我们围绕书记员工作,就民事审判中的送达前准备工作、文书送达、庭审记录、文书校对、案件报结、卷宗装订、案件移送等方面进行介绍,力求使书记员工作有章可循,有技可用。

 

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收案登记和收案后对诉讼材料的初步审查。收案登记的目的在于及时做好案件跟进工作,方便收结案的统计。对诉讼材料的初步审查的目的,并不是对立案庭立案工作的否定和挑刺,而在于及早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便推进案件的审理。

收案登记工作主要由负责内勤的书记员根据业务系统中的分案情况对案件进行登记。收案登记本一般注明以下一些项目: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立案日期、承办法官(遇到变更情况也应予以变更),以及在结案后填写结案的方式和时间。

在案件分发到具体承办法官后,作为书记员,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审查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民事起诉状分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一份,副本要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2、审查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发现有遗漏,则在通知其领取其他诉讼材料时一并要求补齐到位,以避免在开庭后才发现遗漏,防止此后当事人有可能不予配合的情况发生。

3、对照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检查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以及居住地、住所地等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与起诉状、当事人身份证明上的一致。实践中会出现原、被告的姓名、名称和地址书写错误、不规范的情况,如姓名出现笔误,企业名称与注册登记的或公章上的名称不一致,出现使用原名称的情况。对于企业名称的查询,如有疑问,可以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也可以到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平台查询。如发现有不妥或者错误,应当即时报告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审查确认。

4、根据起诉状的内容核对立案案由是否规范、是否有当事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否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另外,对于当事人均不在本院辖区的和起诉状中的被告户籍地、身份证住址与当前居住地不一致的,要结合起诉状及其他案件材料,审查案件是否的确属于本院管辖,以保障被告在管辖权方面的权利。如发现存在上述情况或存疑,应当即时报告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审查确认。

5、查看原告是否提交了诉讼保全的材料。部分案件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会在立案时提交相应的保全申请和材料,对于这种情况,应联系原告办理保全相关手续。而往往原告所提交的保全申请,对于要保全的财产和用以提交担保的财产并没有详细、全面的表述,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可以让原告(申请人)填写格式化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明确案件标的额、保全财产的价值和具体情况、申请理由、保全措施、用以提供的担保以及保全财产。

送达

 

送达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程序事项,在经过前期的准备后,就需要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向第三人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一般情况下,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也一并送达。

在向被告送达之前,可以先电话联系原告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一下,告知案件已进入审理环节。对于离婚案件,顺便询问被告是否知晓起诉,以及被告对离婚的态度和情绪,以便在向被告送达时做到心中有数,也可以了解到原告在起诉状中未反映的某些特殊情况,如双方正在协商而暂不送达、被告正在服刑等。如果是民间借贷等其他案件,可以先询问被告具体下落,双方有无协商等等,原告有保全的需要,往往会主动提及,那么就要求原告尽快提交申请书。

之后,电话通知被告领取起诉状副本等,电话中要对自己的身份进行介绍,告知原告起诉之事,此时并不需要对起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但要对领取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详细告知。开庭时间不能自行确定的,需要向承办法官进行确认。向被告送达时,还需要指导被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让其明确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并签名,以避免裁判文书送达困难的情形。

经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仍不来领取的,则需要上门向被告进行直接送达。在此之前,可以与原告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了解被告当前的住所或工作地点。在上门时,至少需要两人进行送达,并携带工作证。如果是被告本人签收的,仍然不能忽视地址确认书的填写。如果自然人被告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近亲属关系的性质;系单位工作人员签收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工作部门和职务。在上门送达中,往往会遇到不愿意签收的被告或家属。此时,需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尽量让其接受法院的工作。如拒不签收的,则要进行留置送达,一人进行解释,另一人进行拍照和录音。对于抗拒情绪大的,要避免激化矛盾。

对于有确切地址的,但不领取或不方便进行直接送达的被告,可以邮寄送达。填写邮寄单字迹要工整,要注明案号和具体文书。邮寄后,要注意了解具体送达进程,遇到长时间不送达的情况的,可以拨打投递员的电话询问送达情况,以便完成送达。在送达完成后,将返回的单据或查询的送达流程截图,与底单一同留存入卷。

关于公告送达,法律规定在受送达人(一般为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告送达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被告下落不明,往往需要村(居)委会或派出所的证明,如果存在障碍,则需要进一步向原告了解被告的情况,可以对原告制作关于送达的释明笔录,告知前期送达工作以及无法送达的原因,释明诉讼风险,并到被告所在住处、工作单位等进行了解,或询问被告亲属,以便多渠道了解被告的情况,穷尽送达手段。

在完成对被告的送达后,即可以通知原告领取传票和举证通知。部分原告委托的律师在得知开庭后,并不愿意积极领取传票,如果属简易程序的案件,在通知后可以向原告和律师发短信告知开庭时间、地点以及举证期限。这样既是明确告知,也是以简便方式送达。

最后,在完成了对原、被告的送达后,进入业务系统对案件开庭时间进行排期,预定法庭,以保证庭审的进行。

与送达相关的其他问题:

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最好是打印格式的,即使是手写,字迹也应当工整,特别是开庭的时间不能潦草,开庭的地点也应具体明确。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一栏,最好填写上联系电话。在被告的传票上,还要注明被告到庭时带其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便开庭时核对身份。对举证通知上的举证期限,也要填写完整,不能将之划掉或不填。

在向被告送达时,有的被告会介绍案件情况或谈及想法,送达人员要尽可能地倾听,事后向承办法官报告。如有必要,还可以对被告制作送达笔录或谈话笔录,将送达过程或被告的意见进行记录,以便承办法官了解。

如果有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的,书记员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由原告在送达回证上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