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为索要欠款拉走第三人财产并变卖 法院判决返还原物价值

2018-08-23 17:11
来源: 柿铺法庭
作者: 费丹

 

案情:甲、乙、丙三人均为一网吧合伙人,2016年5月1日,甲决定退出网吧经营,并将其20%股份转让给股东乙,甲、乙、丙三人签订《退股协议》一份。后甲、乙两人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将网吧股份20%转让给乙,乙必须于2016年9月1日前向甲支付股份对价5万元,逾期支付甲有权拉走网吧中价值5万元的财产。后乙一直未向甲付清股权转让款,甲遂从网吧中搬走机箱25台,并以3.8万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后网吧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其搬走的电脑机箱。

 

案件争议:甲、乙两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涉及对网吧财产的处理是否合法?甲私自搬走网吧财产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网吧的财产权?

 

法院认定:法律规定,除合伙协议有约定外,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甲、乙两人签订协议中,乙对网吧价值5万元的财产作出了处分,而该处分未经另一合伙人丙的同意,即乙在《转让协议》中对网吧5万元财产的处分,系无权处分,协议中该部分内容无效。甲因乙未按期支付股权对价,未经网吧同意,私自拉走了网吧的25台机箱,该行为非法占有了该网吧的财产,故甲应当将25台机箱返还。由于甲已经将25台机箱售出,已无法返还原物,应折价赔偿给该网吧。即甲应向网吧返还其售出电脑机箱的价值3.8万元。

 

案件题外话:甲、乙签订的《转让协议》中,乙对网吧财产处理的部分因无权处分而无效,但并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即乙应当依约向甲支付股份对价,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甲应该通过合法的手段,比如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向乙索要欠款,而不应该通过非法手段行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