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40元/亩的承包费,如今为何不够了?

2025-11-07 15:07
来源: 付瑞璇(牛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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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规范管理与合理利用,是保障村民共同利益、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关键。近期,樊城区某镇某村的一起土地承包纠纷,通过法律手段破解合同僵局,实现集体利益与承包户权益的双赢。

案情简介

2002年,樊城区某村村委会与林某等三人签订《荒滩承包合同》,将250亩荒滩地发包,承包期30年,每年每亩承包费仅40元。随着时间推移,部分土地因回租、村道建设等被占用,林某实际承包面积调整为86亩。2019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从当年起每亩再追加50元承包费,即每亩每年90元。

然而,近年来国家惠农政策不断加码,土地价值水涨船高。村里其他土地的租金最低已达每亩120元,最高甚至到800元。一边是集体土地收益被“低估”,另一边是承包户享受政策红利,村委会认为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明显偏低,遂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提高承包费标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签订于国家大规模惠农政策出台之前,如今土地收益与二十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若继续按原合同每亩40元或补充协议每亩90元履行,对村委会而言明显不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综合考虑合同背景和土地现状,判决将林某的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每年120元,双方均未上诉。这一调整既保障了集体收益,又避免了承包户负担过重,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典型意义

司法裁判不是简单地“涨租金”,而是对集体资源价值的依法确认。本案中,法官并非否定原合同的效力,而是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明显失衡的利益格局进行矫正,确保集体土地资源不被“低价锁定”,真正实现物尽其用、利归于公。

集体利益不是抽象概念,而是村民共同的财产权利。国家惠农政策的本意是让广大农民共享发展成果,而集体土地作为“三资”核心,其收益必须回归集体、惠及村民。法院的判决,通过司法介入实现承包费的合理调整,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更是对集体资产权益的司法保障,也是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司法响应。只有将“三资”纳入法治轨道,才能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公平分配,为乡村振兴提供可持续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