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朋友开口借钱,而自己囊中羞涩时,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有人可能会想:“不如从银行贷款,再转借出去?”面对这样的“救急”请求,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近期,樊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采用此类操作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与张某是相识多年的好友。2024年3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提出借款请求。当时王某手头并无闲置资金,但碍于朋友情面,先后从两家银行分别贷款24万元和30万元,贷款年利率分别为3.55%和3.6%。次日,王某将两笔贷款54万元转给张某指定账户,张某则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54万元,每月偿还利息1480元,并同意王某有权随时收回出借本息。
然而借款后,张某因企业经营持续恶化,始终未能按约还款。多次催讨无果后,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54万元,并按照借条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王某出借给被告张某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并非自有资金,属于套用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案涉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张某应向原告王某返还借款本金54万元。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约定利息问题,因借款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张某对原告王某的转贷行为知情,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酌定被告张某按照借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原告王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说法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贷款人生活、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此类转贷行为看似解决了短期资金需求,实则暗藏法律风险,一旦实际用款人未依约还款,出借人往往容易陷入“双重损失”的困境,不仅仍需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还可能额外承担利息损失、贷款手续费等。
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借资金的合法性,避免违规操作带来不利后果,只有依法合规的借贷行为,才能真正保障各方权益,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