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将公司账户当作“个人钱包”?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何在?近日,樊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
赵某为某器械公司唯一股东,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赵某与许某结婚后生育女儿赵小某,2016年,赵某另与钱某生育一女。2024年7月,赵某因病住院期间及去世后一天,器械公司账户在数日内分多笔向钱某账户转账共计180万元,备注为“借款”。
赵某去世后,器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赵小某。器械公司多次要求钱某归还公司U盾和上述款项,但其称该款为赵某赠与其女儿买房的款项,拒不归还,因此过滤器公司将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8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案中,赵某作为器械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虽有权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得滥用股东、董事权利挪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案涉180万元中150万元系赵某住院期间从器械公司账户转入钱某账户,剩余30万元是赵某去世后转入钱某账户。上述款项转出时均备注用途为“借款”,但钱某又辩称系赵某赠与女儿用于买房,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款项系赵某或他人从器械公司借款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该180万元属于借款。即使上述转款系赵某本人的意思,也损害了器械公司的利益,何况钱某并未就取得该款项的合法原因进行举证,故钱某获得从器械公司账户转出的18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综上,判决被告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器械公司返还180万元及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财产权益的坚定立场,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一是明确公司财产独立性。坚决否定了“一人公司即个人钱袋”的错误观念,重申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和财产权的法律基石,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稳定经营筑起了法治“防火墙”。二是规范股东行为边界。警示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诚信行使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三是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决策与财务监督机制,明确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在资金使用、对外交易等事项中的权限与流程,从源头上防范财产混同与利益冲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