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女孩在小区监控死角互殴起争执,受害家长一方怒了,请求法院判决……

2019-06-17 09:02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刘俊逸

娃娃的脸,六月的天,笑起来好看似天使,但哭泣打闹起来呢?似魔鬼,真是让家长们一点儿都不能省心。这不,近日就有两个小女孩发生矛盾互殴,将对方“明眸”划伤,法院判决……

2018年10月23日11:30左右,小学生们已经陆续放学回到家,小蓝在未有监护人跟随的情况下来到小红家,小红邀请小蓝到楼下玩耍。十分钟后,姥姥刚择完菜从厨房出来,就听到一阵“哇哇……”大哭声,连忙出去,看到孙女小红站在家门口,右眼被划伤,血流不止,姥姥心疼不已,连忙问小红是怎么回事,小红哭着说是被小蓝划的,小蓝知道自己做了错事,害怕的跑走躲进了楼道。姥姥赶忙将小红送入医院。小红就医一共花费1923.3元,当晚小蓝家人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过了两天,小红一家前去小蓝家中,就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协商,小蓝一家拒绝支付其他费用,随后,小红将小蓝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原告小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医药费1923.3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心理创伤、外在容貌、精神抚慰金(孩子),营养费,误工费等。

小蓝母亲辩称:原告小红作为一个不足7岁的小孩,不会产生误工费,且受伤后未入院治疗,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心理创伤、外在容貌、精神抚慰金、营养费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恳请法院予以核减。首先原被告案发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案发于无监护人的情况下,原告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职责,要求全部损失皆由被告承担不公平;其次,被告已支付1000元医药费,请求法院基于事实对已支付部分依法予以核减。

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监控死角、又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一方受害,如何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小蓝发生冲突互殴造成小红人身损害时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现场为监控死角,双方家长均不在现场,且无其他见证人。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事发原因及经过,本院推定双方对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小红受伤相对比小蓝要重,本院认定被告方对本案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赔偿原告70%的经济损失。小蓝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小蓝有独立的财产,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小蓝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监护义务,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本院依据原告小红的法定代理人提交的有效票据,医疗费1868.5元、康复除疤费用2490元、交通费80元等合计4438.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方承担70%为3106.95元,减去被告方已支付的1000元医疗费,赔偿数额为2106.95元。

遂判决:被告小蓝父母赔偿原告小红各项经济损失2106.95元;驳回原告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均服判,并已自动履行。(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