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樊城法院今天分享一起涉争夺抚养权的典型案例。希望父母双方在争夺抚养权时,能够以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思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张女士与周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张女士系再婚,周先生系初婚,婚后两人一直未生育。张女士与前夫生育两女,长女(1998年出生)已成家,小女儿花花(2009年出生)在上学,跟随张女士一起生活。
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经常发生争吵。张女士认为周先生不思进取,性格暴躁,对家庭和小孩没有尽到应尽责任。并且周先生在外多次透支多张信用卡,无力还款后向张女士借款偿还了大部分信用卡,剩余少部分仍未偿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9月,张女士以这些理由向樊城法院起诉要求与周先生离婚,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其后双方分居。
2021年1月,张女士再次向樊城法院提起诉讼,因周先生在2019年之后并没有悔改,要求与周先生离婚。周先生称不愿意离婚,和张女士及其小女儿花花感情深厚,表示自己为婚姻付出很多。若离婚,要求花花随其生活,否则张女士应补偿自己20万元。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张女士、周先生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经济问题及脾气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9年9月,张女士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先生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导致张女士再次起诉要求与周先生离婚。比照上述规定,可以认定张女士、周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张女士提出与周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张女士小女儿花花的抚养权,两人争执不下,承办法官考虑到花花已经年满8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单独征求花花的意见并做了笔录之后,确定了花花选择随母亲张女士生活,遂判决花花由张女士抚养。庭审时,张女士表示放弃周先生承担抚养费,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准予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
二、离婚后,小孩花花随张女士生活,周先生不负担花花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