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担保人”出借不用愁?这些知识点你需要get!

2024-01-24 15:51
来源: 吴  习(审管办)

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大多数保证人只在借条上签字但是作为保证人的你知道自己要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作为出借人的你知道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吗?

案情回顾

钱某与岳某系同事朋友关系,2021年12月,岳某的女婿周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在岳某的介绍及担保下,周某向钱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1分,并出具借条一份,岳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2022年4月,周某再次向钱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1分,再次出具借条一份。但借款后,周某仅按照约定向钱某支付利息至2022年11月,钱某多次催促周某、岳某还款无果。钱某遂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还款80万元及利息,岳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钱某认为,其看着岳某的面子上才两次借钱给周某,现在周某还不上钱,岳某作为担保人理应还钱。

岳某、周某均认为,借款属实,但应由周某独立承担还款责任,岳某仅对50万元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案例剖析

1、《借条》中书写的担保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施行,将担保方式的推定规则做了修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对于第一笔50万元的借款,岳某作为担保人仅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岳某”,属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岳某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周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清偿上有何区别?

最根本的区别是有无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负共同连带责任。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如债务人没有清偿主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在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看在岳某面子上才借的,未以书面形式确定担保,“保证合同”能成立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保证合同的形式,即“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可见,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本案中,对于第二笔30万元的借款,岳某并未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钱某主张岳某承担连带责任,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岳某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4、假如你是钱某,如何“保证”自己的债权?

出借人借钱应慎重,要重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经济状况、借款用途,在借款人有一定还款能力或还款预期时再出借。出借时要保留书面凭证,如借条或欠条,并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比如车辆、房产等财产担保,若采用第三人保证,则需书面明确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避免引起争议后自身利益受损。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届满借款人、担保人不能还款,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一、周某向钱某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周某向钱某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三、岳某对判项一中的债务在对周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岳某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