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捡拾手机引纠纷,高效调解促和谐

2025-02-26 10:28
来源: 张诗伊(立案庭)
    浏览: 402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然而,生活中却有部分拾得者对遗失物处置不当而引起纠纷。近日,樊城区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张某在公园游玩时,手机不慎遗落在公园凳子上,张某在手机丢失五分钟后,及时给丢失的手机打电话,却发现已经关机。张某着急万分,便至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通过调取路边监控发现手机已被捡走,通过视频追踪查询到了拾得手机人李某的相关信息与联系方式。

张某多次联系李某,李某坚持声称捡到手机后发现无法使用,已经丢弃,无法返还。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李某按照手机价格赔偿5000元。

 

樊城区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案件材料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将此案分流至立案庭速裁团队办理。

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联系后,发现问题的症结在于原告的“情理”难平和被告的“法理”不通,原告因自己的手机被捡到后又被随意丢弃,内心愤懑难平;被告对拾得遗失物后的法律责任认知模糊,觉得自身并无过错。

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承办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民法典》中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条文向被告进行说理,使被告理解其需承担责任的事理和法理,将其想法由“与我无关”转变为愿意赔偿相应损失;另一方面,安抚原告情绪,引导其理性主张权益。

对于赔偿数额,法官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购买手机的发票、手机使用年限、二手平台估价等因素,提出了调解金额。经过多次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也向被告出具了收条,双方在法庭握手言和,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和法律义务。若将拾得财物据为己有或随意丢弃,不仅违背道德良知,更可能触犯《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面临法律追责。望大家以案为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友善的中华美德,争做新时代崇德守法、诚实守信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