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是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由被执行人或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而使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确定暂缓执行期限的一种法律制度。
近日,樊城区法院在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执行担保促成和解,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为暂时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人争取了“缓冲”的机会,实现多方共赢。
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1月起租赁房主张某名下房产从事经营。科技公司虽按期支付了部分租金,但仍欠付五个月租金未能按时支付。因欠租问题,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确认科技公司欠付张某租金15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经营状况展开全面深入调查。期间,科技公司主动联系法院说明情况,表明其作为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资金基础较为薄弱,导致出现暂时性支付困难。为维持经营,公司已在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清偿欠付费用,故申请暂缓执行。
执行干警将相关情况向张某说明后,张某表示对该科技公司缺乏信任,认为科技公司欠付租金系恶意导致。后经调查得知,科技公司曾与中间人王某协商以公司设备及办公用品抵偿欠付租金,但并未能直接与张某沟通到位,因此存在误会。
厘清了双方因沟通不畅导致的根源,同时考虑到科技公司主动表达还款意愿,为打破僵局,执行干警主动作为,搭建沟通桥梁。针对双方积怨已深、信任缺失的核心症结,执行干警据此确定了“以担保换信任、以诚意换时间”的调解方向,一方面向科技公司及其股东严肃告知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与失信风险,必须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来兑现承诺,重建信任。另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坦诚分析科技公司当前的实际困难,并分析了对方提出的和解方案与还款诚意。经多方沟通,科技公司筹集部分现金还款以示诚意,同时三名股东自愿提供担保以恢复信任,最终张某同意给予三个月暂缓执行期,该案以和解方式妥善处理。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本案中,执行干警剖析矛盾根源,挖掘争议根本,秉承善意执行理念,通过执行担保制度,以还款的诚意换取理解的善意,以执行担保的法理换取暂缓执行的情理,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注重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