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4年7月16日,甲、乙、丙三方达成《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乙向甲借款200万元,借期一个月,月利率4.5%,丙提供担保,担保期为借款到期三年。同日,甲将200万元借款转账交付给乙。借款到期后,仅丙支付了7万元利息。2017年3月16日,甲、乙、丙达成《还款协议》:1.三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丙欠甲借款本息共计450万元;2.乙偿还甲借款100万元;3.丙偿还甲借款本息350万元,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全部还清。乙、丙到期后未偿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借款100万元。
乙方抗辩
1. 丙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应追加丙参加诉讼。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甲起诉乙的依据是《还款协议》中的第2条,协议中的条款相互依存,该协议均与甲乙丙三方利益相关,必须在一个诉讼中解决,因此,只有甲乙丙均在场的情况下,才能阐述《还款协议》及借款的利息计算方法等。
2.《还款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受到保护。
《借款协议》的时间是2014年7月16日,甲乙丙达成《还款协议》的时间是2017年3月16日,200万元本金仅仅在32个月的时间变成了本息450万元,本协议的利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理
1. 什么是共同诉讼?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丙参加诉讼?
乙和丙的还款义务在《还款协议》中由不同条款约定,甲起诉乙依据的是《还款协议》中的第2条。丙由原担保人变为债务人,系债务的加入,没有起诉丙是甲的权利,甲可另案向丙主张权利,丙不参与诉讼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清,所以没有必要追加丙。
2.《还款协议》中本金200万元在32个月的时间变为本息450万元,是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月利率4.5%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已支付的7万元利息最高应按月利率3%计算。不考虑已支付的7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的从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的利息为128万元(200万元*月利率2%*32个月),《还款协议》中的利息250万元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甲要求乙偿还借款100万元,能否得到支持呢?
甲未起诉丙,仅起诉乙偿还借款100万元,该100万元显然小于借款本金200万元,所以应该得到支持。
《还款协议》中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应该如何处理?
由于本案中甲只起诉乙,并未起诉丙,乙可在与丙向甲偿还借款本息之后,根据法律规定,请求甲返还多支持的利息。
引 申
适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主要情形(《民诉解释》第54、58、59、60、63、65、66、67、71、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