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证件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效力

2017-12-19 17:17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程丽丽

【基本案情】

    某女与某男欲结婚,均已到法定婚龄,因某女的父母反对,将某女的身份证件隐藏,故某女拿虚假的身份证件和某男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的照片为某女本人,登记信息为自己填写,但女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和某女的真实情况不符。现某女欲离婚,到法院提起诉讼。

 

对某女是否享有诉权,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某女有诉权。与某男结婚为某女真实的意思表示,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的为某女本人,且结婚证上的照片与签字均为某女本人,之后两人也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虽然某女的身份信息有瑕疵,但并不影响两人夫妻关系的实质,故某女可到法院起诉离婚。

 

观点二:   认为某女没有诉权。除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条件且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以外,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某女利用虚假身份证明与某男领取结婚证,与某男并未形成婚姻关系,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故某女不可到法院起诉离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外,符合结婚条件欲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未进行结婚登记的,为同居关系。某女携带虚假身份证件到民政局与某男进行结婚登记,与某男建立婚姻关系的并非某女本人,故某女与某男并不构成婚姻关系,而为同居关系。

 

2、  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行政职权,其作出的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在接到结婚登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如认为婚姻登记信息有误,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或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不能直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能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作出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湖北省婚姻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宣布该婚姻证件无效,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向违法婚姻当事人及其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或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送达婚姻证件无效通知书,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可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