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侵犯消费者权益需担责

2022-11-11 09:06
来源: 原创
作者: 任威(审管办)

“挂羊头卖狗肉”?侵犯消费者权益需担责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每年的11月11日变成了“购物节”,每到这天,不管是网络电子商务平台还是实体经销商,都会推出各种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今年的“双十一”刚刚过去,你“薅”的“羊毛”到手了吗?当你发现收到的商品与实际宣传不符该如何处理呢?

近日,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欺诈的消费者获得了三倍赔偿,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正在装修房屋的王女士准备选购房门,一番比较后,决定购买A品牌的两扇木门,合计金额4824元。王女士与A品牌经销商签订了订货合同,明确约定了商品品牌、型号、金额、到货日期等内容,并支付了4000元定金。次月,经销商送货上门安装时,王女士发现,自己明明订购的是拼色门,送来的却是灰色门,于是与经销商协商,后王女士同意接收灰色门,但要求减去差价,并按实际价格付清了尾款500元。可是,随后王女士又发现安装好的木门是B品牌,遂多次找A品牌经销商理论并通过樊城区消费者委员会调解,但均无果,无奈诉至樊城区法院,请求判令A品牌经销商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在A品牌经销商处购买木门,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注明了购买产品的品牌,而A品牌经销商实际为其安装的是其他品牌产品,其销售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判决A品牌经销商返还王女士货款4500元,并赔偿13500元。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遵纪守约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诚信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行各业都在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努力,作为经营者,更应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将诚信经营理念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杜绝弄虚作假、见利忘义和商业欺诈,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将失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