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所的律师能否分别担任案件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2017-07-17 15:03

近日,笔者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发现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并且该律师事务所还为两名律师出具了出庭函。笔者联系双方律师,指出他们作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分别担任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此,一名律师表示当事人对其作为代理人并无异议,法院不能随意否定其代理资格,另一律师则称在开庭时提交当事人出具的豁免函就可以解决问题。说实话,笔者真不知豁免函具体为何物,但在此就审判实践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谈谈看法。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可以分别接受同一案件中原、被告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该规定只是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在案件中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并不限制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而且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即使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笔者认为:

律师法对于该问题并非没有规定。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对于“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行为,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另外,从委托合同的角度讲,受委托的一方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律师,只是接受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进行代理,如果该律师事务所同时接受了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就会形成两方互相对立的请求,作出自相矛盾的代理意见、答辩意见,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这不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恰恰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上述问题虽然出现在极少数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上,但暴露出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不足,把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看成是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体的简单拼凑,而忽视了基础管理的作用,在受理业务时省略了利益冲突审查。个别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味地谋求业务收入,借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之名,行侵害当事人的利益之实,甚至不惜违法违规,谋取非法利益。笔者认为,为切实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前,应对双方的委托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出现有同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双方代理的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变更委托,建议当事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即时纠正。对于不作纠正的,应就发现的问题向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