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 承兑汇票难兑现 “以调促和”解企忧

2025-01-07 09:49
来源: 钟存慧(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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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已向银行足额支付了票据款项,履行了出票人的全部义务,不应当再付款了。”

“我公司已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器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器材公司未能兑付票据权益,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应再付款。”

“因器材公司未能签收票据,我们银行无法确认其为适格权利人,故无法支付票据款项。”

在樊城区法院审判庭内,三家公司代表与银行负责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电子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在被持票人转手时称为“背书转让”,常用于商业交易。本是方便企业支付结算的工具,却为何让几家公司争论不休?

事情的起因追溯到2019年,某装备公司向某航空公司开出电子承兑汇票一张,某银行襄阳分行承诺承兑。随后,航空公司向某器材公司购买商品,并将该电子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器材公司以支付货款。彼时,因器材公司未开通电子承兑汇票账户,未能签收此票据,导致银行承兑后付款失败。之后,器材公司多次与装备公司、航空公司及银行协商,三方均拒绝付款,器材公司遂将银行作为被告,装备公司、航空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向其支付23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杜刘洋及时联系各方,倾听诉求,梳理问题,了解到案涉票据款已在银行挂账多年,但迟迟未能付款的原因:一是银行无法确认持票人;二是三方未能协商对付款路径协商一致。

本是昔日合作伙伴,因沟通问题对簿公堂,如果不能打通四家企业间的“堵点”,解开“心结”,就算案件审结,今后也难免是分道扬镳。既已明确案件症结,为最大程度化解矛盾,减少企业诉累,杜法官遂确定两步走的调解方案,一是明确持票权利人,二是排除付款途径障碍。

通过与银行沟通,杜法官了解到电子承兑汇票仅通过线上方式流转,器材公司未在电子系统签收票据,无法将该票据再背书转出。而银行也并非不愿意付款,只是顾虑器材公司未签收票据,担心付款后可能有其他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

了解到银行的顾虑所在,杜法官转与器材公司沟通。器材公司承诺“未能在系统上签收票据,没有对该电子承兑汇票再行背书转让。如有不实,本公司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表示愿意出具书面承诺函。

面对器材公司的承诺,银行遂同意付款,但只同意将款项支付给装备公司或航空公司,由装备公司或者航空公司再向器材公司付款。但装备公司、航空公司均不同意该付款方式,并表示希望银行直接向器材公司付款。

既已明确持票权利人,面对付款途径问题不如趁热打铁,杜法官立即转变思路,寻求多方利益的“平衡点”。

“年关将近,各企业都着急结账用钱,按照银行的付款途径付款时间将大大延长。如果银行方面仍然担心付款存在风险,那么由器材公司就前述承诺出具书面承诺函,同时由装备公司、航空公司出具书面同意付款的函件,银行方面可否同意直接向器材公司付款。”杜法官向银行建议。银行负责人电话请示上级后,最终同意向器材公司径付的调解方案。

同时,因器材公司在外地,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杜法官通过微信“多元调解”小程序组织各方当事人线上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

“法官你好,我们已经将钱支付给原告了。”

1月3日,杜法官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协议签订一周内,银行即向器材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至此本案案结事了。

樊城区法院始终秉承着“如我在诉”“如我在执”的司法理念,找准营商环境切入点,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从情、理、法的角度为企业算好法律账、经济账、名誉账,力争以最短办案周期、最低诉讼成本促成企业纠纷实质化解,为企业提供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体验更优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