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伤,谁来担责?

2023-10-10 09:13
来源: 任威(审管办)

劳务服务是当前用工市场的重要用工形式,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务大多是经熟人介绍,工作期限不固定,也很少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仅为雇主提供短期性、特定性的劳务。那么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该如何主张权利?能否向雇主索赔?

近日,樊城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始,曾某在某木业公司从事铺板工作,其与木业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自由安排上班时间,工资按件发放,每月不等。2022年5月29日,木业公司临时安排曾某与另一雇佣人员张某操作叉车共同进行存放胶桶作业,作业过程中,由于曾某指挥不当,其左手指被张某操作叉车压伤。同日,曾某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手环指开放性骨折伴血管神经甲床损伤”,住院15天,于2022年6月12日出院,医院为曾某出具了病假证明书,处理意见为“建议休息2月”。曾某康复后向张某及木业公司索赔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执行木业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曾某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木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且木业公司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和安全培训,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其临时安排曾某到放胶岗位上工作,未提供岗前培训和防护用品,亦应对曾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曾某对操作放胶工作并不熟悉,但其在指挥张某上下叉车放胶桶操作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左手指被放下的胶桶压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确定对曾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木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曾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现如今,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劳务关系也更加普遍,但由于无安全措施、未开展安全培训等原因,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无论是作为提供劳务的雇员一方还是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一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提供劳务者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谨慎操作,同时还应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避免意外的发生;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雇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在雇请工人从事一定危险性工作时,应当对工人进行岗前技能及安全教育等培训,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