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书记员工作实务之文书制作

2018-05-02 09:46
来源: 民三庭
浏览:2443    作者: 吴文进

 

一份裁判文书的形成,要经过拟稿-校对-签发-打印-盖章等过程。虽然文书制作的主要工作由法官或法官助理承担,但是也离不开书记员的辅助。以下就文书制作中书记员的相关工作进行说明。

 

拟稿,即撰写文书,主要是承办案件的法官或法官助理的工作。

 

校对是文书制作工作的一道工序和重要环节。校对裁判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裁判文书样式是否规范。

 

裁判文书的样式应遵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谋篇布局。但是,遵守规范样式,不等于在“依葫芦画瓢”,而要根据案件和审判需要的不同而不同。因起草文书是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职责,所以在此对书记员不作要求。

 

2、裁判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文书的制作依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进行,具体不再赘述。其中,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居中排列,用二号小标宋简体,字符间距加宽2磅;案号和正文用三号国标仿宋体,案号之后空两个汉字空格至右端。

 

页面设置一般为上页边距3.7cm,下页边距3cm,左右页边距一般为2.6-2.8cm,行间距26-28磅,页码用4号半角仿宋体阿拉伯数字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外侧,即单页页码居右,双页页码居左,如果文书只有一页,则不用标注页码;排版后,最后一页只有落款而无正文时,应用调整行距、页边距的方法加以解决,务必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页。

 

3、裁判文书中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包括某些专用名称)的称谓或简称,是否统一、规范。

 

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参照庭审笔录。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的表述应为“公民身份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后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的叙述应准确,一般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列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跟在其后。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本诉称谓后注明其反诉称谓。

 

4、裁判文书引用法条是否准确、完整、具体。

 

5、裁判文书的语言是否规范、流畅、符合逻辑,特殊用语是否标注清楚。

 

6、裁判文书的文字、数字、标点、符号是否规范、准确,有无错、别、漏、多字。在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遵循“同类别同形式”原则来选择书写形式。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用作计量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〇”。所以,裁判文书的落款处的日期,如“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不能写成“二0一八年四月十日”。

 

7、裁判文书在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如案件是独任审理还是合议庭审理,采取的保全措施、进行鉴定、延长审限等是否在文书中予以交待,诉讼费用除了案件受理费外,是否还包括保全申请费、鉴定费等。

 

对文书的校对,应从开头的法院名称开始,直到最后落款的书记员。目前的校对除了进行智能纠错外,主要还是人工校对,书记员可以使用语音朗读软件,一边听一边进行校对。

 

关于用印,印章应盖在文书尾部年月日的中间,盖印应端正;年月日在印章国徽下面,印章上的法院文字及国徽不能有文字,以保证印文完整,国徽图案清晰。一般来说,行间距26-28磅的文书,审判人员一行与年月日相隔三行即可。“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盖在日期左侧下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