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涉抚养费案件的执行更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樊城区法院通过释法明理、情法并用,顺利执结一起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
2010年2月,郑某与严某登记结婚,同年,共育一子小郑。几年后,双方缺乏沟通,感情破裂。2019年,严某向樊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小郑由郑某抚养,严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18周岁。离婚后,双方沟通不畅,严某支付部分抚养费后更换联系方式,并自2021年起拒绝支付抚养费。2024年,随着小郑年龄渐长,郑某经济压力骤然增加,迫于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并未查询到严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于是,便立即联系郑某、严某,希望双方能够在执行过程中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但双方都不愿再见面。
无奈之下,执行法官只能分别听取双方意见。经过一番释法明理,严某表示愿意给付抚养费,但自己也生活困难,希望郑某能够减免部分费用。郑某则表示,严某连续三年未支付抚养费,导致自己和孩子生活陷入困难,坚决不同意让步。
本案执行金额虽然不大,但是关乎未成年的生活问题,不能就此放弃。执行干警再次耐心细致地与严某沟通,明确告知其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同时,孩子当前正处于身心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不仅在教育和学习上需要稳定的经济支持,更在情感上渴望得到父母的关爱与认可。抚养费的支付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满足,更是对孩子情感需求的一种回应。
在执行干警的耐心劝说下,严某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对孩子可能造成的影响,认识到了作为母亲的责任,主动将拖欠的抚养费足额转入法院账户,并承诺未来会按月履行支付义务,确保孩子健康成长。执行干警还建议严某与孩子加强沟通,弥补因分离造成的情感缺失。
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不论父母关系如何变化,均应承担起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仅是基本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应自觉履行。父母的爱是维系亲情的天然纽带,特别在离异家庭中,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更应该懂得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用心关注、用情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