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帮忙取钱,轻松赚钱?

2024-12-17 09:16
来源: 刘前(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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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拓展业务需要办理贷款,能不能借用你的银行卡帮帮他?”

“咱俩多年闺蜜,也不会让你白帮忙,顺手取个钱,就能小赚一笔,何乐而不为?”

回想起闺蜜跟自己说的这些话,李某在看守所的高墙内悔不当初:“当时就知道这笔钱肯定有问题,不是诈骗就是其他犯罪来的,架不住闺蜜的劝,外加有好处费……”

出借银行卡帮忙取钱,顺手小事就能轻松赚钱?“活”虽很简单,“祸”可不简单。近日,樊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顾

孙某、李某为西安市某高校学生,两人系多年的闺蜜。2023年4月,孙某与赵某通过抖音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2月,孙某明知转账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仍在其男朋友赵某的提议下,向闺蜜李某提出借用银行卡用以收取资金。李某碍于情面,在明知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表示同意。在赵某等人的安排下,李某提供名下的银行卡接收并由其本人取现共计10万元,上述现金交给赵某等人,李某从中非法获利900元。经查,李某取现10万元系本市电信诈骗被害人被诈骗资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李某案发时系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合李某犯罪危害后果、量刑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孙某、赵某另案处理)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不断深入,导致不法分子非法资金转移难度增加,他们往往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他人出借银行卡,使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请牢记,千万不要相信所谓“躺平”赚钱的承诺,任何不劳而获的“好事”背后都可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正确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及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账户,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不要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