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份!樊城区法院发出《预查废证明》

2024-06-20 09:28
来源: 王佳雯(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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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抓实“诉源+执源”治理,助推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同时避免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减少不必要的执行案件重复立案,樊城区法院积极引入金融纠纷“预查废”工作机制,并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日前,襄阳某银行就与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樊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宋某在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与银行联系,银行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

按照传统模式,虽宋某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银行仍需经过执行程序,凭借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方可申请债务核销,然而上述过程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为减轻申请执行人诉累,深化金融领域执源治理,缩短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周期,樊城区法院适用“预查废”工作机制,在与银行进行沟通确认后,经严格审查,再向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有了这份证明,银行无需进入执行程序,凭借该证明即可对债务进行核销处理。

什么是“预查废”机制

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在其他案件作为被执行人且该案已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无需再进入执行程序,即可直接凭此证明提出不良债务核销申请。

“预查废”机制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增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空转,既快速回应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又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的执源治理,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预查废”≠免债务

《预查废证明》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

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金融机构发现财产线索,将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下一步,樊城区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二号司法建议”精神,持续加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深化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着力构建“双赢多赢共赢”金融纠纷执源治理新格局,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