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两小学生推拉打闹伤及门牙,法院判决学校免责

2019-07-24 10:37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刘俊逸



孩子们总是充满着无限精力,校园内,疯疯闹闹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日前,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叮铃铃”下课了,同学们都纷纷地涌出教室,操场上立马热闹了起来,开展各种课间活动。2017年12月19日下午第一节课课间,阿旺出于好玩儿从走廊回教室上课时,从后面把同班同学小明拽倒,小明坐在地上哇哇大哭,老师和同学们赶过来,发现小明的牙被摔断。

经鉴定,小明一颗门牙冠折,一颗门牙釉质裂纹。两颗牙均为恒牙,需要进行全冠修复。每颗牙齿损伤的后期治疗费为18080元,此外,进行根源诱导术及治疗术的费用分别为每颗牙根诱导术707元,治疗费730元。小明受伤后其母多次要求阿旺家赔偿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阿旺及其母亲辩称:小明没有证据证明阿旺实施了侵害行为,且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某小学辩称:1、小明受伤是由于阿旺的侵权行为造成,应当由阿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2、某小学对小明的受伤无过错,且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为保护公益事业,学校不应无故承担责任。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阿旺系已年满十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认知范围内,应当知道从后面拽倒存在危险,阿旺的行为在本次纠纷中存在过错,造成原告小明的损失,由阿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小明未能举证证明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在本案的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小孩的嬉戏、打闹属于天性,某小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小明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明请求的损失虽未实际发生,但根据鉴定结论,可以确定为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告小明的损失中,共计花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1938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小明请求的根尖诱导术费用及根管治疗费用,因其牙髓是否坏死尚不确定,该损失亦不确定,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遂判决,被告阿旺赔偿原告小明各项损失19389元;驳回原告小明要求被告某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