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问题探讨

2018-10-23 17:34
来源: 立案庭
作者: 段绪娟

 

案例:张三与李四签订《个人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年利率24%,借期一年,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若李四未将100万元借给张三,应向张三支付2万元违约金;若张三未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除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外,还应另外支付2万元违约金。

 

问题:李四若未向张三交付借款100万元,该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解答:没有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三与李四均属于自然人,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协议》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李四未向张三提供借款,该合同并未生效。

 

问题:张三能否要求李四支付2万元违约金?

 

解答:不能。只有合同生效,一方当事人才能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才能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由于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生效,张三就不能要求李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万元违约金。

 

问题:李四向张三交付借款,后张三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李四既要求张三按年利率24%支付从借款交付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又要求张三支付2万元违约金,该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借期内的年利率24%的利息,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逾期后的利息与违约金,人民法院只会支持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知识引申: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该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否则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

实践合同还有以下几种:

①定金合同    ②借用合同

③保管合同    ④代物清偿协议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