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3•15,我们依旧“不缺席”

2020-03-15 15:14
来源: 太平店法庭
浏览:2004    作者: 吴文进

今天是3月15日——众所周知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往年的3·15,樊城区法院会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公开庭审等方式,开展一系列普法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

今年的3·15,正值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小编通过公众号上的互动,以典型案例,妥妥地给大家带来一些维权干货,所以今年的3.15,我们依旧不会缺席。


案例一:卡没用完,健身馆就被转了
案情回顾:林某于2018年10月向樊城区某健身中心支付数千元购买了健身卡。2019年10月,健身中心经营者张某将健身中心场地、器材等转让给他人,并约定客户等一并转让。林某在得知后,要求张某和健身中心退还未使用的课时费用。张某予以拒绝,认为林某应找新的经营者退款。林某遂起诉林某和健身中心。

法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林某与健身中心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健身中心应当依约提供相应的服务。健身中心被转让,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构成违约,导致林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林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相应的费用。张某将健身中心转让的相关约定,对林某无约束力,林某有权选择不予转籍。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未使用课时的费用。

案例二:商家承诺赠品但不发货,构成欺诈
案情回顾:小赵在淘宝网某家具店看中了一套心仪的家具,咨询过程中,客服承诺会额外赠送一个价值980元的茶几,看到客服发来的赠品图片,小赵稍加权衡后付款拍下。货到后,小赵发现并没有茶几,遂与客服联系,客服称茶几漏发了,随后补发。之后,小赵仍未收到茶几,多次询问客服,客服均声称正在制作或已经发货。小赵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家具店负责人承诺会尽快补发,但一直未发货。小赵遂起诉家具店,要求该店按茶几价值的三倍赔偿2940元。

法院认为,小赵从家具店购买涉案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家具店承诺赠送茶几,是促成交易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交易达成后,家具店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在实际发货过程中,经小赵多次催促,家具店仍未将应当赠送的茶几发货,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940元。

小编提醒: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本次疫情影响,对于生产商、销售商、服务提供商在履约过程中如何避免违约及消费者如何正确维权,有何建议?

对经营者的建议

1. 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文明诚信参与经营。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坚决抵制囤货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虚假宣传、故意违约等行为,就消费者提出的涉及定(订)金、预付款等请求,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积极协商,尽可能履行合同、共担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2. 如果确因疫情或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直接导致经营者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且与消费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经营者可援用“不可抗力”请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经营者应当第一时间通知消费者,并采取有效措施减损。一旦疫情得以控制或可以复工,在障碍消除后应尽快履约。

对消费者的建议

1、谨慎选择商家,通过平台核查企业主体资质,或请商家出示相关资质证照,保障自身的消费安全。无营业执照的商家在法律上不是适格主体,起诉时难以确定被告。

2、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特别是对商家承诺的事项,要求写明在合同中后再签字付款,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3、妥善保存证据,遭遇不合理要求时勇于维权。一旦发生纠纷,除了消费卡,办卡合同、付款凭证、商家盖章的收据、网络购物时的聊天记录等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