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门槛,零风险,躺着赚钱就行了……”
如此描述下的“网络炒汇”仿佛“天上掉下的馅饼”
然而,绕过恢恢法网去吃这“馅饼”
终究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面对一起“外汇投资”纠纷
法院这样判:损失自负!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小强经人介绍与张三相识。张三自称在做外汇投资,并向小强宣传介绍外汇平台保本投资项目,在平台开立账号,通过打入理财款购买积分,“炒美元”获取收益,风险小、回报高。看到“炒美元”的“理财”项目如此方便又高收益,小强当即让张三为其注册外汇平台账户,并按照张三要求,向指定账户多次打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购买积分,后续小强也收到了张三打来的2万元“收益”。随着时间推移,小强想取出本金却未果,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并要求张三返还委托理财款项。
据调查,该外汇投资平台已于2023年4月被多地警方认定为非法传销平台予以打击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本案中,张三在案涉网络平台投入资金取得了一定的收益,小强系在张三的影响下进行投资,并接受其指导,但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张三也未事先承诺、事后认可对小强投资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本案所涉网络交易平台并非系经我国外汇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平台,该网络交易外汇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案涉外汇投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小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案涉网络交易平台的合法性、投资外汇是否合法均不予审核、对投资风险不予评估,盲目投入资金,对该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投资有风险,决策应谨慎。切莫因为所谓“高回报”诱惑,踏入权益无法保障的灰色地带。网络炒汇往往虚构境外背景,承诺低风险高回报,以理财教学为幌子,人拉人发展下线,面对此类陷阱,要克制贪欲、保持清醒。目前,境内监管部门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一切网络炒汇平台、投资外汇行为在我国境内均不合法。
守好“钱袋子”非小事,投资时,一定要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远离网络炒汇平台;理性选择投资渠道,安全稳健理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批复》: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