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姑娘参加生日宴被强奸,下手之人竟是同事!

2021-05-12 11:01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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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是去赴同事的生日宴,没想到竟然被带到提前开好的房间强奸……

可可(化名)与张三(化名)是同事关系。可可身材娇小,性格怯懦,不善言谈,工作中时常受人欺负,张三作为职场老大哥,经常帮她解困,可可心中很是感激。2019年9月28日,张三以自己过生日为由,约可可晚上宵夜。可可想到平时老大哥张三对自己关照有加,欣然赴约。见面后,张三借口将可可带至提前开好的樊城区长虹路某酒店的房间,不顾可可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三次。可可回去后将此事告知同室姐妹,在姐妹的劝说下,可可选择了报警。

因涉嫌犯强奸罪,张三于2019年9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犯强奸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三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是,从案发当天的经过看,受害人自愿在深夜与被告人单独见面,强奸案发时,被害人既未大声呼救,也未激烈反抗,导致被告人无法准确判断被害人是否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受害人自身的表现对被告人造成了重大误导,被害人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普通强奸犯罪要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奸三次的从重情节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继续犯的特征,犯罪预备和犯罪故意都是唯一的;被告人具备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可可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问题,通过卷宗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可知,房间系被告人张三提前开好,被害人对此事先并不知晓;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基本内容为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被害人同意被告人的邀约,不能视为被害人同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综合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三次性关系的事实可以认定。本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强奸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依法不宜适用缓刑。本院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