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物业费,樊城一小区物业出招限制业主购电,法院这样判......

2018-05-24 10:32
来源: 办公室
浏览:1643    作者: 陶芳芳

 

        樊城某小区物业采取“根据业主拖欠物业费数额限制业主每次购电度数”的独特办法,而被小区业主房先生诉至樊城区法院,法院判决小区物业立即停止对房先生所居住的前进路某小区业主限制购电的行为。

 

物业出狠招,业主被迫缴纳物业费

 

        房先生是樊城区前进路某小区业主,小区所有业主均通过小区物业购买水电。因部分业主不按时按额缴纳物业费,小区物业采取了根据业主拖欠物业费数额限制业主每次购电度数,为不影响家人用电,房先生被迫一次性缴纳近四年的4000多元物业费。

 

颇有不满,诉至法院

 

        2016年底,房先生将小区物业诉至樊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区物业不得以限制购电手段强行收取物业服务费,并继续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所有义务。

 

        围绕当事人依法提交的证据,法院审理认为:房先生与小区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成立并有效。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小区物业负有对小区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防、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服务与管理的义务。房先生作为该小区业主,负有向小区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业主在日常生活中,有权依据自身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购买水电,但小区物业以业主拖欠物业费数额限制业主每次购电度数,其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立即停止。

 

        最终,法院判决小区物业立即停止对房先生所居住的前进路某小区业主限制购电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