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想赚“外快”?信用卡出租出借不可取

2022-05-19 11:50
来源: 原创
作者: 柯民飞

以案说法丨想赚“外快”?信用卡出租出借不可取

 

哥们儿,最近手头紧,能不能借我点钱用?

我工资都还花呗了,手头也没钱呀!

那好吧,唉,我再问问别人。

别急,我记得我有张信用卡,要不你拿去用吧?

 

朋友张口借钱,不借又怕伤了感情,碍于面子很多人将主意打到了信用卡上,更有人将信用卡作为营利工具进行出租,收取高额利息当做“外快”。

近期,樊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出借信用卡的经济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王先生与徐先生是朋友关系,2018年9月,徐先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先生借钱,王先生将其名下信用卡借给徐先生以刷卡消费形式套取信用卡额度资金,而王先生则向徐先生收取高额利息。徐先生拿到王先生的信用卡后,按信用卡使用额度出具了多张借条,后续徐先生也向王先生支付了利息。至2021年1月徐先生将信用卡退还给王先生时,王先生认为徐先生尚有两份借条的款项未清偿,但徐先生不予认可,双方遂产生争议,诉至樊城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将其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徐先生使用,采用刷卡透支消费的形式,向他人出借资金并从中获利,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的行为,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规定。王先生与徐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最终,樊城法院判决徐先生将获得使用的款项返还给王先生,并驳回了王先生要求徐先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应以合法方式、合法自有资金出借,而不应该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否则该借贷行为无效,不仅出借方得不到利息,还可能影响个人征信,甚至血本无归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