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产却不赡养?法院:撤销赠与

2024-04-10 09:10
来源: 研究室

近年来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许多老人担心自己老了得不到照顾便会采取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方式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但若子女受赠后不尽赡养义务这份赠与能撤销吗?

赠与的房屋

田先生与前妻育有长子大田和次子小田,其与马女士再婚后,于 2011年购买了小产权房屋一套,并由大田居住。2016年田先生与大田发生矛盾,后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田先生夫妇与大田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约定:田先生夫妇将小产权房屋赠与大田;田先生在世期间,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大田不得出售房屋;田先生夫妇其他所有财产与大田无关。

撤销的赠与

田先生夫妇原以为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后,一家人的矛盾能够化解,从此“父慈子孝”和和美美,但天不遂人愿,大田在签订协议后很少与其联系、来往,田先生夫妇也一直跟随着小田生活。2020年,田先生的身体状况不佳,先后住院治疗7次,手术3次,其住院期间一直由马女士及小田照料,大田从未关心问候过田先生生活状况,既不知田先生病情,也未曾负担过医疗费用。2023年年初,田先生因病导致半身不遂,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田先生夫妇认为大田对赠与人田先生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遂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赠与大田的房屋,以房养老。

庭审中,大田认为其自小与爷爷奶奶生活,与田先生感情不深,且田先生拒绝大田履行赡养义务,其行使法定撤销权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房屋赠与协议》中案涉房产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权属登记。大田虽已占有、使用,但未进行产权登记,故田先生和马女士享有任意撤销权。大田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田先生和马女士享有法定撤销权。最终判决撤销田先生夫妇与大田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与父母感情淡漠不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应尽而未尽法定义务,父母有权依法撤销赠与。本案中,大田对父亲多次生病住院不知情,缺少对父母应有的关心与照顾,其不履行赡养义务,既违背了社会道德,更违反了法律规定,故田先生夫妇撤销赠与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尊老敬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维系民族传承和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观,为人子女,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形成孝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