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知前置+自动履行” 为胜诉权益兑现提速

2023-08-07 09:04
来源: 审管办(研究室)、唐雪纯(民二庭)

为进一步增强审、执工作的衔接配合,确保生效裁判公正高效执行,近年来,樊城区法院不断探索完善立、审、执各环节衔接配合,积极开展执行通知书前置改革,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嵌入判决书主文,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进一步深化执源治理。

“没想到判决没多久就收到了被告支付的货款!”某建材经营部负责人连连称赞。

2019年5月,马某从某建材经营部采购了价值7900元钢材,仅支付了2000元货款,仍剩5900元货款未支付,建材经营部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支付剩余货款。

因该案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支持建材经营部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注明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明确告知“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某收到附带执行通知的判决书后,立即向建材经营部支付了拖欠的货款5900元,案结事也了。

执行通知前置是指民商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将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写入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一并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此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应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放执行通知,推定其已经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拒不履行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

执行通知前置,一方面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成为应有之义,减少执行案件增量。另一方面,实现了审判与执行程序的快速衔接,有利于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樊城区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真正以“小切口”改革,推动营商环境“大变化”;以审执工作的提速增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