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新功能” 助力企业解纠纷

2022-03-03 12:08
来源: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 民二庭(姚纯一)

 

微信聊天“新功能”  助力企业解纠纷

 

2022年2月28日,一条微信消息,向刘傲然法官表示了感谢,发送该条消息的微信用户称,公司已经收到了被告公司的转账。而这条微信的起因,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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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其承接的丙公司的安防监控维保工程及其安装调试的工程委托给乙公司建设。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88640元,同时约定,安装调试合格并验收后,丙公司于180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工程款44320元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取实收工程款的5%部分2216元为管理费用,扣除后甲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公司支付42104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工程项目,丙公司验收合格后向甲公司依约支付相关工程款,但甲公司并未按照《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如期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因多次索款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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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傲然法官审查后,认为该案争议标的不大,快速处理对各方更有利,便立刻电话沟通甲公司。甲公司表示其目前资金方面存在困难,但具有还款意愿,愿意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希望法院帮助组织调解。考虑到甲公司住所地在外地,往来襄阳会有不便,也会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刘傲然法官便将甲乙两公司诉讼代理人拉进了一个微信群里,并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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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傲然法官将原告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及金额计算等信息发送至微信群中,由被告甲公司进行核实,经确认,甲公司在收到诉状后便向乙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尚欠49801元未予支付。基于双方对欠款金额均无异议,刘傲然建议双方就已经形成的调解意见,订立调解协议书,再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刘傲然把拟定好的调解协议发送至微信群中,由甲公司打印盖章后邮寄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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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后,法院便收到甲公司寄来的调解协议,当即交由乙公司加盖公章,并于当天制作民事调解书给双方送达。

虽然已经制作了调解书,但纠纷并未完全解决。

2022年2月28日,甲公司仍未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向乙公司履行义务,刘傲然法官便通过微信群催告甲公司尽快付款。当日,乙公司表示收到甲公司转账款,并向刘傲然发送一条感谢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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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作用,不仅限于查清事实公平裁判,更要能够定分止争。依法作出裁判并不意味着法官工作已经结束,只有案结事了才是审判任务的完成。

尤其是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裁判文书对于法官来说只是一纸文书,但对于部分企业而言甚至关系着他们的生死存亡。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法院更好地发挥审执职能,快办案、办好案。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效力,意在鼓励各级法院,积极使用网络诉讼方式。同时,法官们也需要积极探索使用各网络平台,更新案件办理模式,例如使用微信、QQ等软件进行调解工作,利用钉钉、腾讯会议等软件平台进行网上开庭,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群众、企业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