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男子酒后摔伤致死,同饮人应否担责? 法院这么判......

2019-06-13 09:08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陶芳芳


2018年8月19日18时许,大海与朋友相约饭店聚餐,推杯换盏无不快哉,饭局持续了约两个小时,席间大海饮了一杯白酒,散席后大海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行驶了约十几里路程,来到工友大兵家中喝茶聊天,大约于22:30左右离开。

22时40分,大海驾驶摩托车沿回家村道正常行驶,行至一处坑洼路段摔倒受伤。

次日凌晨2时13分,大海家属找寻到伤者时,其已死亡。2时14分56秒襄阳市交通警察支队樊城大队接警后,赶往现场勘查时,只有报警人在现场,伤亡者已被家人拉回。勘查完现场民警赶至大海家中,其妻子小倩、儿子宋小告知民警,大海是自己骑摩托车摔倒受伤后死亡的,不需要警方的介入,这样的后果我们自己承担。故交警认定该起事故是大海骑摩托车操作不当自己摔倒,属单方事故。

事后宋小去交警处领回摩托车时,发现车辆前后轮胎均属于无气状态。小倩和宋小认为大海死亡与之前喝酒有关,经多次调解,最终聚餐七人愿意集资赔偿大海家属7500元。对此二人表示不能接受,故诉至法院,要求七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276240元、安葬费2万元,合计296240元的50%,即148120元。

因事发后未对大海进行尸检,无法确认大海的死亡与喝酒有直接的关系,诉讼过程中,七被告均表示愿意集7500元慰问金慰问大海家属。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大海与七被告喝酒后自行骑摩托车前往大兵家中,并于当日晚十点半左右离开大兵家,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死亡,且交警已认定该起事故为大海骑摩托操作不当自己摔倒,属单方事故。二原告在大海死亡后,在已报警、警方未到现场勘验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尸体,之后也未进行尸检,现二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大海的死亡与喝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二原告要求七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均表示愿意支付一定的金额对二原告进行补偿,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小倩、宋小共计人民币7500元。

收到一审判决的小倩和宋小表示不服,遂提请上诉。2019年5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