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爱车被剐蹭,肆意怀疑殴打人,连路人也不放过

2019-05-29 09:40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陶芳芳

 

不知道各位司机朋友有没有这样的经历:出门逛街、吃饭、办事停个车,回来发现爱车被剐蹭,心里那个气呀。所谓“车在路边停,剐蹭天上来”,但是生气归生气,如果贸然怀疑,甚至冲动伤人,可能就会落得案例中贾兵等人类似的结果。

2018年7月8日凌晨,贾兵、江小贵、丁冰、樊武酒后回到樊城区某网咖。贾兵发现停放在网吧旁的汽车被剐蹭,遂怀疑是刚刚从此处经过的出租车所为,便追上出租车,拉开副驾驶的门,让乘客高岩辉下车,高岩辉认为贾兵喝多了,拒绝下车并极力要求关上车门。贾兵拽住高岩辉的手,双方拉扯、争执不下,高岩辉在慌乱中将贾兵的衣服扯烂,并踢了贾兵一脚,随后关上车门迅速离开。

贾兵四人立刻拦乘出租车穷追不舍,终于在樊城区长虹路某路口追上该车。贾兵再次拉开出租车副驾驶的门,他们对乘客高岩辉进行殴打,随后又殴打出租车司机米超,高岩辉、米超乘四人不备逃离现场,樊武发现出租车后排的苗小青(高岩辉妻子),不解气地上前踢了苗小青一脚,此时,贾兵等人见路人包蒋、左大庆从此处经过,以为二人是高岩辉邀请的帮手,不闻不问地就对二人拳打脚踢。事后经鉴定,高岩辉、左大庆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18年8月1日,樊武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贾兵、江小贵、丁冰、樊武等赔偿被害人高岩辉、米超、包蒋、左大庆、苗小青相应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兵、江小贵、丁冰、樊武随意殴打他人,致两名被害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贾兵、江小贵、丁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兵仅因怀疑出租车司机剐蹭了自己的车,未经核实即上前阻止出租车运行并强行拖拽副驾驶位的乘客下车,被害人欲摆脱才踢了被告人贾兵,被害人并无过错。被告人贾兵、樊武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四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贾兵、江小贵、丁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被告人樊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