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2018-09-03 10:05
来源: 立案庭
作者: 段绪娟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张三与李四协商租赁其房屋,随后,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J区的房屋出租给张三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约定张三预交三年租金。合同签订后,张三通过其子向李四支付租赁款,李四随后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张三。2016年10月,因国家政策原因张三无法使用此房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10月31日,李四向张三出具了《退还房租款承诺书》,承诺退还张三预交的房租。李四出具承诺书后,并未按承诺书履行退款义务,张三多次向李四索要,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管辖移送

张三于2018年2月28日向H省W市Q区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返还租金4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Q区法院以返还原物纠纷立案。该院认为李四户籍所在地不在Q区,且李四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W市M区公安局羁押于M看守所。张三向Q区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即H省X市F区法院审理。Q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裁定将该案移送至F区法院审理。

分析

该案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还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该案张三要求“返还”的是租金,即货币,货币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是合一的。张三在缴纳租金时已经丧失了对货币的占有与所有,而李四不可能再将张三缴纳租金时的货币返还给张三,张三客观上无法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该案不应为返还原物纠纷。且返还原物纠纷的原物是被无权占有或侵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而该案李四占有的租金是根据合同法律关系的合法占有,而非无权占有或侵夺。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案李四将房屋出租给张三使用,张三向李四支付租金,故该案的法律关系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Q区法院认为李四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于H区看守所,故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即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Q区法院认为张三所在地在F区,故将该案移送F区法院。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专属管辖属于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当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特殊规定,故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J区法院专属管辖。

结果

F区法院认为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与J区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为H省高院,故逐级报请H省高院指定管辖。H省高院认为该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裁定将案件移送至J区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