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的法律规定

2018-07-27 13:12
来源: 民四庭
浏览:5501    作者: 周艳

 

我欠你的钱,你欠我的钱,那么咱俩的债务可以直接抵销吗?答案是不一定。

 

近日,樊城法院民四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被告系兄弟二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事故赔偿款,被告以原告欠其建房款及借款为由,而提出债务应相互抵销,故不需还款。

 

法律对于债务的抵销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通俗来讲,法定抵销权的成立有四个要件

 

1、须双方互负债务,换言之,双方互享债权。主张抵销的一方债权是主动债权,被抵销的一方债权是被动债权;

 

2、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例如,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须主动债务已届清偿期,被动债权无须到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不得主张抵销的债务包括:1、性质上不得抵销的;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例如,民诉规定,强制执行时应当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对于这些应付费用不得主张抵销;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

 

如果双方都同意了,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抵销呢?法律对于债务的约定抵销也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任意抵销。约定抵销的实质是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全部或部分消灭彼此债权债务的合同。因此,无论双方互负债务的种类、品质是否相同,也无论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可以抵销。

 

本案中,事故赔偿款是原告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获得的赔偿,具有人身依附性质,是专属于原告的财产。而被告要求抵销的是代垫的建房款及借款,债务的种类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的债务不能抵销。同时,本案的原告不同意进行抵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本案中的债务亦不能抵销。因此,债务抵销不能成立,被告应将事故赔偿款返还给原告。至于代垫的建房款和借款,被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原告索要。

 

法定抵销权如何行使呢?

 

法定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口头通知或者书面通知都可以,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权人为抵销时,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抵销时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当然,抵销相对人享有异议期间。当事人对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旦行使了法定抵销权,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抵销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双方互付的债务不是于“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之时”消灭,而是溯及“主张抵销之人享有法定抵销权之时”(又称抵销适状之时)消灭。

 

1、溯及自抵销适状之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如果在抵销适状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已向对方支付利息,后因抵销而使债之关系消灭,对方已受领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

 

2、溯及自抵销适状之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发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责任。自抵销适状时,债务人不负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3、溯及自抵销适状之时,债务发生的变化对抵销权的行使不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