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2-11-05 11:10
来源: 樊城区法院办公室

根据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除了经协商一致外,均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因以上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最重要最有力的证明,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连劳动关系都很难证明,更别说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我们提醒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法律保护的前提,千万不要图一时省事,一定要认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