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区法院首起公益诉讼案件今日开庭审理

2018-09-25 17:54
来源: 办公室
浏览:760    作者: 孙利利

 

9月25日上午,樊城区法院首起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樊城区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蔡永红任审判长,由樊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洪远方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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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境内的汉江及通江水域为禁渔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2018年4月27日凌晨,杨某(化名)驾驶自购小铁船在汉江鱼梁洲污水处理厂江段电打鱼,被襄阳市水政渔政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重,杨某渔获鲫鱼、鲢鱼、鲶鱼等共计39.85千克。根据中国水产科学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杨某的上述行为将对水体中的水生生物造成致命伤害,影响其繁衍、正常发育,人类误食之后有损健康,电打鱼对捕鱼者自身也存在安全隐患。案发地点处于汉江襄阳段长春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特别保护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鉴于非法捕捞发生在特别保护期内,危害了保护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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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该指控,杨某供认不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诉称,杨某在禁渔期使用非法手段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受损害状态一直持续,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电捕水域投放成鱼159.4千克(其中,鲫鱼成鱼53.13千克,规格大于50克;鲢鱼成鱼53.13千克,规格大于250克;鲇类鱼53.13千克,规格大于50克,推荐为黄颡鱼)。杨某当庭表示同意承担修复责任、弥补损失。

 

由于案情复杂,本案将经合议之后择期宣判。

 

本案是樊城区法院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樊城区法院在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的模式进行审判。

 

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对个人而言可能无足轻重,但对生态资源的影响是沉重、巨大的。审判长蔡永红真诚呼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应立足当下,与每个人、每代人的良好生存环境息息相关,因而希望通过本案增强全市人民的生态环境观念、推进襄阳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