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相识交往,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偶尔会互赠礼物、互发红包或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但如果感情不能继续发展,那些送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相识并交往,张某欲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遂在交往期间多次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向王某转款,用于购买奶茶、衣服等礼物,金额合计7000余元。王某也在节日或张某生日时为张某购买过小礼物、发过红包。这期间双方仅见过一次面。后张某发现王某与其前男友有交往,遂中断与王某的往来,并拟要回之前送给王某的钱款,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引起诉讼。
诉辩分歧
张某称,其在双方交往期间且无同居事实的情况下,应王某的要求多次向王某转款,是基于恋爱结婚目的给付对方钱财的行为,属附条件的赠与。王某却与前男友牵扯不清,并向其隐瞒,欺骗其感情和钱财。现双方感情无法继续发展,恋爱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其请求王某返还钱款合法也合理。
王某认为,双方的小额经济往来是男女之间的正常交往,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可撤销,且一些特殊金额的转账比如520、1314等是表达爱意的表现,属无条件赠与,更无需返还。双方也未约定过张某为其花了钱就一定要恋爱、结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相识,相互不够熟悉,张某为了使双方的感情尽快升温,加速建立恋爱关系,陆续通过转账方式向王某赠送小额款项,供王某消费。王某在交往中也存在给张某购买小礼物和发红包的情形。双方的自愿互赠行为,是基于发展感情的需要,符合正常的人情事理,赠与已完成不可撤销。而且,该赠与也未附一定义务,王某并未承诺与张某建立恋爱关系甚至结婚。至于王某在与张某交往过程中,又与前男友交往,属于道德评价范围,不属法律调整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
一般赠与,不得主张返还。如情侣间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属无偿赠与。
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通常应综合考虑赠与人的财产状况、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等因素。
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不可能只靠金钱维持。尤其是在恋爱中,物质保障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心与心的交融,爱是买不来的,感情需要花时间、精力慢慢培养,基于此建立的关系才能更加健康稳固。因此,想要开展一段恋爱或在恋爱期间,重要的是要以诚相待,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恋的筹码,更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让爱情回归本心,让婚姻回归本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