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丨不该被推上扶梯的购物车

2023-05-18 20:52
来源: 陈玲玮(屏襄门法庭) 任威(审管办)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丰富多彩,但在享受美好生活的同时,发生意外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其中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胡女士前往樊城区一家位于大楼地下室的超市购物,交费后拟推着购物车乘扶梯上楼,工作人员见状予以劝阻,胡女士置之不理,执意将购物车推上扶梯。由于扶梯为阶梯式而非履带式,购物车因不易保持平衡而倾倒,胡女士也随即摔倒,装满货物的购物车压在胡女士身上,导致胡女士受伤。后胡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产生相应费用。胡女士要求超市赔偿无果后,遂将超市诉至樊城区法院,索赔11万余元。

胡女士认为

自己是因为扶梯地面有水湿滑而摔倒,装满货物的购物车也压在自己身上,自己摔倒受伤后又被电梯带至一楼。期间超市一直无人予以救助,家属交涉后,超市才安排送往医院治疗,超市未尽到保障义务是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

超市认为

事发当日,地面及电梯上并未有水渍,胡女士不听取超市工作人员劝阻,执意推购物车上扶梯且乘坐扶梯时未拉好扶梯把手,是其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予以救助,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将购物车推上扶梯存在危险,且在超市工作人员劝阻的情况下,仍强行将购物车推上扶梯,导致购物车失去平衡继而造成自己摔倒受伤,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依法应自行承担责任。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胡女士不当行为后及时劝阻,胡女士受伤后又及时送医治疗,已尽到了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该超市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综上,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即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并不意味着忽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利益,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现实生活中判断标准通常为:经营者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是否充分保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损害发生的最终目的;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事后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如果具备上述条件,则应当认定经营者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谁弱谁有理”“‘和稀泥’式判决”已经没有了存在的土壤,法治和规则应当被信仰,更应当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被坚守,只有遵守规则,才能被规则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