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大奥在某工地安装电梯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消息传来,大奥的父母妻儿赶往事发地处理大奥身后事宜。为领取赔偿款项,大奥母亲在事发地开设银行账户,设置取款密码,并将银行卡交予大奥妻子。随后她们一同与工程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工程方一次性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误工费等共计95万元,收款账户为大奥母亲在事发地新开设的银行账户。大奥遗体火化后,其母亲和妻子等人返回襄阳,由母亲为大奥操办后事。
丧事告一段落后,大奥妻子并没有顺利拿到属于自己和两个孩子的赔偿金,多次上门与两位老人交涉,均无果。大奥妻子遂将两位老人告上了法庭。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款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死者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当根据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本案中,死者父母及妻儿均系大奥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赔偿协议书》的内容,大奥死亡所赔偿的95万元,费用参照2019年全国工伤赔偿标准计算,因无证据证明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也无证据证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故在扣除丧葬费后,死亡赔偿金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在具体金额的计算上,丧葬费参照丧葬补助金,按事发地201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0036元计算6个月,即35018元。因大奥的后事由母亲操办,本院以35018元作为丧葬费用予以扣除。死亡赔偿金参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即785020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平均分配,其中大奥妻儿三人应分得471012元。95万元赔偿款扣除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后,剩余129962元作为抚养费、赡养费进行分配。考虑到大奥父母及孩子均对其有一定的经济依赖程度,本院酌定两方各分得129962元的一半,即64981元。
故大奥妻儿三人应分得的赔偿金额为535993元。大奥母亲在其银行账户收到赔偿款后未将款项进行分配,损害了大奥妻儿的合法权益,鉴于其与大奥父亲系夫妻关系,应付款项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支付。(文中人物皆为化名)